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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559号之一

唐世银、李德秀与唐代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世银,李德秀,唐代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世银,男,生于1941年10月7日,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李德秀,女,生于1942年12月18日,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唐代均,男,生于1968年9月15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唐世银、李德秀与唐代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信用社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代均银行存款18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克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