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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795号

广州市彼爱斯皮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2017民辖终179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彼爱斯皮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彦荣。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彼爱斯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宗。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华,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明杰,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4民初19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上诉称:广州彼爱斯皮具有限公司起诉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提交的证据涉及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受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连娣

代理

审判员  汪 东

代理

审判员  罗卫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容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