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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1972号

罗永强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罗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972号罪犯罗永强,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永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罗永强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永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罗永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永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对罪犯罗永强减刑八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7月6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7年4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永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永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