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胡小粉,女,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断江镇大白岩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57********。被执行人李秀平,女,195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断江镇平岩路单身楼*号***号楼,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57********。被执行人姚兆见,男,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断江镇平岩路单身楼*号***号楼,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56********。胡小粉申请执行李秀平、姚兆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李秀平、姚兆见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胡小粉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秀平、姚兆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被执行人李秀平、姚兆见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材料在案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胜
审判员 杨 恒
审判员 鲁国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甘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