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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456号

赵卫民与李晓峰、卫竹奇、邓新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卫民,李晓峰,卫竹奇,邓新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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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豫0325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赵卫民,男,回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晓峰,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卫竹奇,男,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邓新锋,男,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赵卫民与李晓峰、卫竹奇、邓新锋保证合同一案中,查明:赵卫民据以执行的(2017)豫0325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敬伟(借款人)欠赵卫民剩余借款本金121000元及利息,先以本院查封李敬伟房产拍卖的价款承担还款责任,剩余部分由李晓峰、卫竹奇、邓新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拍卖成交款交付后20日内履行完毕。现本院查封李敬伟的房产还未做变现处置,查封房产的拍卖价款不确定,使得李晓峰、卫竹奇、邓新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数额不明确,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7)豫0325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世敏

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

人民陪审员  党盼枫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安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