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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78号

吴宾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478号

原告:吴宾,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子阳,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晋江市,原告吴宾与被告柯子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安腾

代理

审判员  钟娴英

代理

审判员  关 恒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燕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