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478号
原告:吴宾,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子阳,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晋江市,原告吴宾与被告柯子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安腾
代理
审判员 钟娴英
代理
审判员 关 恒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燕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