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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344号

杨伦付、郭少英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杨伦付,郭少英,彭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伦付,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少英,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勇,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婷婷,女,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上诉人杨伦付、郭少英因与被上诉人彭婷婷共有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2民初字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伦付、郭少英因与被上诉人彭婷婷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伦付、郭少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伦付、郭少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杨伦付、郭少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小龙

审 判 员  任建毅

代理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法官 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苟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