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伦付,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少英,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勇,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婷婷,女,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上诉人杨伦付、郭少英因与被上诉人彭婷婷共有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2民初字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伦付、郭少英因与被上诉人彭婷婷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伦付、郭少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伦付、郭少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杨伦付、郭少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小龙
审 判 员 任建毅
代理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法官 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苟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