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838号
原告:李万超,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浩男,女,199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现住天津市蓟县。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原告李万超与被告郭浩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刘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万超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万超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院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超撤回对被告郭浩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李万超担负。
审判员 刘 婧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