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427号
原告:阜阳市金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南京路188号君和皇家花园2#商住楼4室。
法定代表人:李以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诚,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继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虎跑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林韵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虎跑路31号。
负责人:何一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阜阳市金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金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金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阜阳市金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梅鑫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