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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516号

陈标与季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标,季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516号

原告:陈标,男,1979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山南村教洼组2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何威,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磊,男,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标诉被告季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标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标承担。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许杨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