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7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自军,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梅,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淞耀,男
法定代理人:李春梅,基本情况同上,系姚松耀之母。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孝兰,女三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陈俊,男
原审
被告:翟洪栋,男
原审
被告:李涛,男
原审
被告:陈成伟,男上诉人韩自军为与被上诉人李春梅、姚淞耀、陈孝兰,原审被告陈俊、翟洪栋、李涛、陈成伟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韩自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韩自军在本院二审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定如下:准许韩自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韩自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孙 颖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卢秀梅附:(2017)皖12民终1765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