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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765号

韩自军与李春梅、姚淞耀、陈孝兰陈俊、翟洪栋、李涛、陈成伟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7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自军,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梅,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淞耀,男

法定代理人:李春梅,基本情况同上,系姚松耀之母。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孝兰,女三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陈俊,男

原审

被告:翟洪栋,男

原审

被告:李涛,男

原审

被告:陈成伟,男上诉人韩自军为与被上诉人李春梅、姚淞耀、陈孝兰,原审被告陈俊、翟洪栋、李涛、陈成伟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韩自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韩自军在本院二审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定如下:准许韩自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韩自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孙 颖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卢秀梅附:(2017)皖12民终1765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