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91号
申请执行人:王方臣,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万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市辖区南环东路502号。本院在执行王方臣与万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第二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万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第二分公司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万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第二分公司所有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冀D×××××号重型货车,期限两年。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瑞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