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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执8号

向功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功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8号申请执行人向功政,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65号。负责人姚惠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向功政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雪原

审判员  王锡专

审判员  张 开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