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79号
申请执行人:董凤梅,女,满族,1981年2月14日生,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高玉丰,男,汉族,1978年6月13日生,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董凤梅与高玉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玉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董凤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鑫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崔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