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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行初194号

段红旗与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红旗,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行初194号原告段红旗,男,汉族,1958年9月9日出生,住。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红旗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迁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红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红旗负担。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孟秀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