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刑终65号原公诉机关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世水,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高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高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华、陈涛,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磊,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余市渝水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小云,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傅世水、廖磊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6)赣050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傅世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廖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傅世水、廖磊均不服,以原判将本案定性为运输毒品罪错误,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小明
审判员 徐三庆
审判员 潘小庆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万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