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申8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路,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德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天仁,女,汉族,1935年6月14日出生,住德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侠,男,汉族,1957年6月14日出生,住德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伊,女,汉族,1962年2月21日出生,住德城区。再审申请人李建路因与被申请人李天仁、许侠、许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4民终2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建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延军
审判员 朱吉星
审判员 郝全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