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3049号

3049盱眙县鹏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方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盱眙县鹏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方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民初3049号

原告:盱眙县鹏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郭香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亚,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方来,男,4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不祥,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社(系被告之妻),42岁,住盱眙县。

原告盱眙县鹏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原告鹏胜公司)诉被告马方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鹏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亚、被告马方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鹏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给付2013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3日期间的物业费1637元、生活垃圾费384元、违约金487元,合计250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所住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协商一致,达成的物业服务项目范围及收取服务费的协议,被告尚欠原告物业费及其他应摊费用计2508元,经原告多次电话、上门催要,被告以各种无理要求拒付。

被告马方来辩称,2011年冬季,我家公用水管爆裂,致我家中进水,虽物业公司到我家将水管换了,把我家瓷砖及墙砖贴起来了,但墙及门框四周的墙面黑掉了,至今没有帮我家修理好。原告不给我修理好,我不同意交费。

本院认为,被告对于原告主张自2013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3日期间的物业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2018.1元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定。被告在收到原告《鹏胜家园业主临时规约》后书面作出承诺遵守其所有约定条款。因被告逾期交费系违约行为,依约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到被告家水管破裂,家中进水造成双方产生矛盾,在此过程中双方各有过错,综合多种因素,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100元。被告如认为家中进水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并给其造成损失,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方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盱眙县鹏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3日期间的物业费1634.81元、生活垃圾处理费384元、违约金100元,合计2118.81元。

二、驳回原告盱眙县鹏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县鹏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马方来负担2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银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 华附本院执行款账户开户名称:盱眙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开户帐号:62×××11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代表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