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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24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徐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徐燕,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24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地址:泸州市小市下合道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08941033P。

负责人:黄红阳。

被

申请人:徐燕,女,汉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

申请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3-25号4楼3、4号。

法定代表人:伏勇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燕、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93809.62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燕、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价值93809.62元的财产。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95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方 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燕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