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554号之一
申请人:刘琳,女,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颜培超,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刘琳与被申请人颜培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琳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颜培超价值86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担保人刘雪儿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清水湾花园5号楼××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刘琳的担保人刘雪儿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清水湾花园5号楼××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号)房产一套,限额86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