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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449号

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与程杰锋、程慧霞、翟广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程杰锋,程慧霞,翟广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地址:稷山县育英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益民,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程杰锋,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东街。

被执行人:程慧霞,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翟广杰,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与三被执行人程杰锋、程慧霞、翟广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有误,申请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4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淑菁

审 判 员  薛艺霞

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邢聪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