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127号申请人湘潭申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302民初207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人湘潭申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执行一案。2017年7月5日申请人湘潭申鹏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现本院决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廖继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廖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