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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刑初435号

郑茂灿、傅亚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郑茂灿,傅亚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43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茂灿,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傅亚娇,女,1994年1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安溪县看守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茂灿、傅亚娇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聚宾、代理检察员刘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茂灿、傅亚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22日间,被告人郑茂灿伙同被告人傅亚娇及其他同案人,在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奥克兰花园小区7号楼911室租房等地,通过手机短信群发“六合彩”报码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待对方来电咨询时,谎称能够提供准确的“六合彩”中奖号码、生肖等,诱骗被害人喻某平等人将所谓的信息费等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郑茂灿共骗取人民币264,894元(币种,下同),拨打诈骗电话3541个;被告人傅亚娇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共参与骗取39,844元,拨打诈骗电话2071人次。2016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奥克兰花园小区租房查获被告人郑茂灿、傅亚娇,并扣押到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归案后,被告人郑茂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傅亚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茂灿、傅亚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喻某平短信报案聊天记录截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照片,扣押手机信息照片截图,网页截图、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手机通话清单,租房合同等扣押书证,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相片,安溪县公安局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郑茂灿、傅亚娇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茂灿伙同被告人傅亚娇及其他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茂灿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傅亚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傅亚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茂灿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茂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下同。刑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二、被告人傅亚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三、追缴被告人郑茂灿、傅亚娇及其他同案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64,894元(其中被告人傅亚娇对39,844元承担连带责任),系非法款项,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罚金、违法所得款均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没收两被告人被扣押的作案工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佳霖

人民陪审员  吴瑜敏

人民陪审员  何庆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瑜芳速 录 员  王兰英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