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922号
原告:怀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解放北路怀集碧桂园项目部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694785905L。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轩,男,汉族,1987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焕文,男,汉族,1990年9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民乐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何江燕,女,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怀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江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因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玉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涂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