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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民初517号

原告李雪飞与被告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段吉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雪飞,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段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517号

原告:李雪飞,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胜,自贡市贡井区天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自贡市贡井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谭正。

被告:段吉明,男,1974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原告李雪飞与被告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段吉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李雪飞于2017年7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雪飞负担。

审判员  邓海川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