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517号
原告:李雪飞,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胜,自贡市贡井区天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自贡市贡井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谭正。
被告:段吉明,男,1974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原告李雪飞与被告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段吉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李雪飞于2017年7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雪飞负担。
审判员 邓海川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