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监3号原审原告曹淑梅。原审被告鹿丙辉。原审被告赵玲。原审被告王兆健。原审原告曹淑梅与原审被告鹿丙辉、赵玲、王兆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4)贾民初字第0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周永光
审判员 王 利
审判员 赵妍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