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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监3号

曹淑梅与鹿丙辉、赵玲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淑梅,鹿丙辉,赵玲,王兆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监3号原审原告曹淑梅。原审被告鹿丙辉。原审被告赵玲。原审被告王兆健。原审原告曹淑梅与原审被告鹿丙辉、赵玲、王兆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4)贾民初字第0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周永光

审判员  王 利

审判员  赵妍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