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172号
原告:周江,男,生于1976年5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
被告:旺苍县永安青石厂住所地:旺苍县尚武镇五马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7729739454。
法定代表人:张宗贤,厂长原告周江与被告旺苍县永安青石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周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江以案外人旺苍宏力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代为被告旺苍县永安青石厂偿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计253元,由原告周江负担。
审判员 何文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邓迪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