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1财保5号

潘文杰、宜都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潘文杰,宜都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财保5号

申请人:潘文杰,男,生于1963年1月28日,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住湖北省公安县。委托代理人李爱华,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宜都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红星小区12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福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潘文杰与被申请人宜都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宜都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宜都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土地补偿款14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宜都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宜都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土地补偿款145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潘文杰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湖北振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昌桂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