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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321执保4号

怒江王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泸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泸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怒江王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321执保4号

申请人:怒江王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瑞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王某某,男,傈僳族,住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本院在执行怒江王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丰田牌轿车(车牌号为:云Q69X**;车辆识别代号为:丰田TVXXXXX;发动机号码为:LFMAP90A8A00XXXX)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丰田牌轿车(车牌号为:云Q69X**;车辆识别代号为:丰田TVXXXXX;发动机号码为:LFMAP90A8A00XXX)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雄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