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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875-2号

申请执行人仉振德与被执行人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仉振德,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875-2号

申请执行人:仉振德,男,1964年2月24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仉振德与被执行人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鲁0683执875-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鹏翔牌)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7)鲁0683执875-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鹏翔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邓惠军

审判员  宋尚东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