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凤东路263-262号。
负责人:罗奇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萍,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凤凰东路12号。
负责人:刘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祥,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马陵路6号。
法定代表人:徐士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萍,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审被告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商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商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10.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钮丽娜
审判员 曹 艳
审判员 龚 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