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79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中海凯旋门5幢7、8层。
负责人:王竟飞,经理。
被告:李鑫,男,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三环与幸福街交汇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鑫、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主体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XX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