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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815号

石海与仪陇县本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第169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石海,仪陇县本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第169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815号

原告:石海,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仪陇县本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第169店,营业场所:仪陇县新政镇嘉欣路六段34、36号。

负责人:邓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海与被告仪陇县本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第169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海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海负担。

审判员  任培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向 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