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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7582号

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公园管理所与李桂荣、荣盛凯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公园管理所,李桂荣,荣盛凯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7582号

原告: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公园管理所,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三号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义,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艳艳,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荣,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荣盛凯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A座17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桂荣,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公园管理所诉被告李桂荣、荣盛凯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公园管理所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25元,应收3012.5元,减免1807.5元,实际收取12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桂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盛

人民陪审员  毛宝喆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潇潇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