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3135号
原告:方华夫,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东郊开发区天峰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金桓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定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华夫诉被告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华夫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华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华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华夫负担。
审判员 陈欢桃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印孟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