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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执97号

谯文华与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谯文华,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97号申请执行人谯文华,男,汉族,1984年12月出生,住陕西省南郑县。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仲裁一案,磴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2-1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并且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7)内0822执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何小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