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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49号

申请执行人王云祥与被执行人余永、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云祥,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49号

申请执行人:王云祥,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裘美媛,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祥与被执行人余永、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云祥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全球

审判员  王爱平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邬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