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21民初590号
原告:陈某
被告:江西联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宁州镇走马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梁伟,总经理。
原告陈磊与被告江西联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839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公司需求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向原告购买了聚羧酸母液,有供货回执单,并加盖了被告公司公章,在2016年1月之后合作终止。在此之后原告、被告进行对账并核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18396元,同时被告签订了欠条,被告约定2017年端午节前还清货款,现已超出被告承诺日期,被告仍未还原告货款,特诉至法院。原告陈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欠条,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4、收货回执单及过磅单一共六张,拟证明被告公司向原告购买产品的数量和单价。被告江西联誉建材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及审查,其均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并可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江西联誉建材有限公司从2015年10月开始,向原告所述称的江西省宜春市亨瑞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购买聚羧酸母液、保坍剂等产品,共计30余万元。除开被告已支付的部分,尚欠货款118396元。因该业务系原告陈磊经手,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向原告陈磊直接支付货款。被告江西联誉建材有限公司法人梁伟于2017年3月14日向陈磊出具欠条,承诺在农历2017年端午节前(2017年5月30日)还清此数额欠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偿还。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被告所欠原告货款的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且原告所提证据均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故对原告陈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江西联誉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江西联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磊货款人民币11839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67.92元,减半收取1333.96元,由被告江西联誉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坤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谭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