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1民初345号

郝印与刘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印,刘龙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南召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345号

原告:郝印,男,生于1969年6月18日,满族,住南召县。

被告:刘龙伟(又名刘伟),男,生于1973年6月17日,满族,住南召县。

原告郝印与被告刘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郝印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计882元,由原告郝印负担。

审 判 长  李 豹

审 判 员  王荣波

人民陪审员  姜德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高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