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345号
原告:郝印,男,生于1969年6月18日,满族,住南召县。
被告:刘龙伟(又名刘伟),男,生于1973年6月17日,满族,住南召县。
原告郝印与被告刘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郝印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计882元,由原告郝印负担。
审 判 长 李 豹
审 判 员 王荣波
人民陪审员 姜德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高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