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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17号

上海康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万穗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锦峰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康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穗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锦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51民初17号

原告:上海康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宝,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穗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吕源。

被告:黄锦峰,男,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上海康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康硒公司”)与被告上海万穗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万穗道公司”)、被告黄锦峰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德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宝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穗道公司、被告黄锦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万穗道公司、被告黄锦峰共同向原告支付2012年度、2013年度富硒营养液购置款138.5万元,2012年度分红50万元及该年度绩效奖励30万元,共计218.5万元,并支付以218.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五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万穂道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签订《含硒大米稻谷委托生产协议》,约定由万穂道公司委托原告种植含硒大米稻谷,并按约定价格进行收购,委托生产年限为10年,种植数量和收购价格以双方每年签订的《委托生产含硒大米稻谷计划合同》为准。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2年度、2013年度种植了符合约定标准的含硒大米稻谷并交付万穂道公司,万穂道公司应向原告全额支付收购款,以及原告为种植含硒大米而花费的采购富硒营养液的费用。后两被告均表示应向原告支付2012年度、2013年度采购营养液费用138.5万元、年度分红100万元及绩效奖励60万元。2014年8月12日,原告与万穂道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委托生产含硒大米稻谷计划合同》解除,万穂道公司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富硒营养液费用138.5万元,分红、绩效奖励合计80万元。被告黄锦峰在与原告之间的邮件往来中表示愿意承担上述付款义务,但两被告均未能履行付款义务,遂涉讼。被告万穂道公司、被告黄锦峰均未应诉、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万穂道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于2012年5月20日签订《含硒大米稻谷委托生产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含硒大米稻谷,生产数量以双方每年签订的《委托生产含硒大米稻谷计划合同》为准;生产期限为10年,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如甲方逾期支付协议货款,每逾期7日,甲方应当承担相当于本协议总价款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日,双方另签订《委托生产含硒大米稻谷计划合同》一份,约定2012年度委托生产含硒大米稻谷计划合同,计划种植生产硒谷总面积为1650亩,总量为81万千克;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乙方预付款每亩600元,合计99万元;甲方在乙方交付硒谷起始初期,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于七日内支付乙方第二期预付货款334.326万元,自乙方交付全部硒谷后;甲方在验收完毕后于七日内双方结清全部货款尾款数。后双方又于2013年4月21日签订《委托生产含硒大米稻谷计划合同》一份,就2013年度委托生产含硒大米稻谷的计划合同,约定计划种植生产硒谷总面积为400亩,预计生产硒谷总量为18.7万千克;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乙方预付款每亩600元,合计24万元;甲方在乙方交付硒谷起始初期,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于七日内支付乙方第二期预付货款;自乙方交付全部硒谷后,甲方在验收完毕后于七日内双方结清全部货款尾款数。上述三份合同落款甲方处均有万穂道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峰的签章签字,乙方处均有康硒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签字。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万穂道公司亦向原告付清相应的硒谷货款。2014年8月12日,万穂道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涉及委托生产及相关协议事宜中,就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资金问题达成一致,约定2012年5月20日签订的《含硒大米稻谷委托生产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自动解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未履行委托生产计划而向崇明生化制品厂有限公司采购的富硒营养液费用合计138.5万元(其中2012年度98.5万元、2013年度40万元)由甲方承担。甲方现承诺于2014年10月3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前述费用总额;根据双方协议的相关精神,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年度分红人民币100万元(2012年度50万元、2013年度50万元)并向乙方支付年度绩效奖励60万元(2012、2013年度各30万元),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现承诺于2014年10月31日之前向乙方先支付前述分红及奖励总额中的80万元(2012年度);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承诺的资金金额,甲方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按承诺的未付金额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并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份协议书落款处分别有原告及万穂道公司签章。被告黄锦峰分别于2013年11月29日、2014年1月24日、2014年2月9日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德昌发送三封电子邮件,其中第一封邮件中黄锦峰就万穂道公司与康硒公司的用款情况同意支付2013年度稻谷收购余款120万元左右、2012年度富硒营养液余款98万元、2013年度富硒营养液余款40万元、2012年度康硒公司股东分红、团队绩效各50万元、30万元。第二、第三封邮件中黄锦峰分别就应向康硒公司支付的剩余款项作出付款期限承诺。2014年3月13日,黄锦峰向崇明生化厂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陶德明出具付款承诺,言明于2014年5月底前支付2012年度的富硒营养液款项98.5万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含硒大米稻谷委托生产协议》、2012年度《委托生产含硒大米稻谷计划合同》、2013年度《委托生产含硒大米稻谷计划合同》、《协议书》、付款承诺、电子邮件、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万穂道公司签订的《含硒大米稻谷委托生产协议》、2012年度、2013年度的两份《委托生产含硒大米稻谷计划合同》均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2012年度、2013年度两份《委托生产含硒大米稻谷计划合同》中的相关义务,万穂道公司亦支付相应的硒谷货款。2014年8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就委托生产及相关事宜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问题作出的最终约定,其中关于富硒营养液费用,系原告为完成特定的生产目的而花费的必要费用,万穂道公司理应按该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关于年度分红及年度绩效奖励的相关约定,系双方基于之前委托生产协议所作出的合理约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万穂道公司应据此向原告支付相应年度的分红及绩效奖励。被告万穂道公司未能按《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黄锦峰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黄锦峰并非本案案涉合同的主体,故主张黄锦峰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关于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倍计收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结合原告能够证明的实际损失,调整利率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被告万穂道公司、被告黄锦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万穗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康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富硒营养液购置款138.5万元、年度分红50万元及年度绩效奖励30万元,共计218.5万元;

二、被告上海万穗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康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218.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上海康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万穗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叶平

审 判 员  李 洋

人民陪审员  黄国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春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