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24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周至县云塔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河,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陆林,系周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孙乐然,周至县司竹镇国土资源所干部。被执行人周至县司竹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周至县司竹镇司竹村。
法定代表人:田选民,系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周国土监决发【2016】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周至县司竹镇中心学校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5年7月占用司竹镇北司竹村土地3.6亩(折合2400平方米)建学校操场。四址为:东至生产路,西至西安市公路段搅拌站;南至学校教学楼;北至生产路。占地类型为园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周国土监决发【2016】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七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3.6亩土地的行为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标准》,处以每平方5元的罚款,共计12000元。被执行人周至县司竹镇中心学校在接到该决定书后,未履行上述义务,亦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本院2017年6月27日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非诉审查听证。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司竹镇北司竹村土地3.6亩(折合2400平方米)建学校操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周国土监决发【2016】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周国土监决发【2016】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周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雷俊雅
代理
审判员 陈 俊
代理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穆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