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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民初4582号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与朱晓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朱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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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民初458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中心大厦62、65、67层。

负责人:何川,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雁阳,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雪娇,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晓红,女,汉族,1979年3月21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朱晓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委托代理人李雁阳、被告朱晓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74411.33元(截至2016年11月30日,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被告朱晓红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申请龙卡信用卡两张,卡号分别为53×××07(简称卡1)和62xx1(简称卡2)。在使用过程中,被告朱晓红透支消费,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还款,截至2016年11月30日止,卡1累计欠款本金51610.93元、利息17361.9元、违约金5244.02元,合计74216.85元;卡2欠年费160元、滞纳金34.48元,合计194.48元;两���共计欠费74411.33元。被告朱晓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其欠款74411.33元的事实,但认为目前无能力偿还,要求减免。

本院认为:被告朱晓红承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朱晓红未按信用卡章程约定按期归还本金,应承担偿还责任,并应依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晓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偿还人民币74411.33元(其中信用卡透支本金51610.93元,利息17361.9元,违约金5244.02元,年费160元,滞纳金34.48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欠款本金与利息总额68972.83元的利息(按的日利率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25%计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朱晓红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见习

书记员  刘嘉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