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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327号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锦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锦顺商贸有限公司,侯利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余渚村,组织机构代码:74505069-4。

法定代表人:吴培生,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锦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皂角树村五金专业市场5排28号,组织机构代码:09227055-X。

法定代表人:侯利敏。

被执行人:侯利敏,女,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申请执行人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锦顺商贸有限公司、侯利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洛阳锦顺商贸有限公司、侯利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