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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执41号之二

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韦艳芳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韦艳芳,陈日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执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航洋国际*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小青,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司尚伟,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韦艳芳,女,1966年7月8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陈日强,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艳芳、陈日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日强在银行的存款24706元(其中,中介用费20000元、违约金3420元、仲裁费1019元、执行费267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南宁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南仲裁字0034号裁决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何 晖

审判员 陈劲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谭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