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财保24号
申请人: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址: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万锦苑1栋4-7、10、1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忠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址: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8652571、5元的财产。申请人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天山辖区314国道北侧华凌市场西侧4栋1层01室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8652571、5元的财产。
二、依法冻结申请人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天山辖区314国道北侧华凌市场西侧4栋1层01室房产的相关权证手续。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