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57号被执行人胡前涛,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鹤峰县太平乡沙园村*组*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胡前涛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前涛应缴纳罚金1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胡前涛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703执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海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何 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