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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018号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龙韬工贸有限公司,罗超超,杨月煊,马雪维,吉忠达,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81092931N

法定代表人:黄建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春燕,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三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32139649U

法定代表人:杨月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龙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商贸街5号楼2-05D室。组织机构代码:55111235-9

法定代表人:蔡近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罗超超,女,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杨月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马雪维,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吉忠达,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北三环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815321A

法定代表人:吉忠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龙韬工贸有限公司、罗超超、杨月煊、马雪维、吉忠达、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2016)浙0282民初1107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2民初1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治  军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