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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178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田桂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田桂珍,田桂香,周彩军,张胜海,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

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桂珍,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系受害人长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桂香,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系受害人次女。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国,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系田桂香之夫。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彩军,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德祥,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胜海,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梁村镇梁村南段。

法定代表人:吴金伟,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桂珍、田桂香、周彩军、张胜海、高唐县兴昊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户凤英

审 判 员 闫 蕾

审 判 员 刘振全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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