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481号
原告:厦门市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新东村2号楼楼下第二间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1694962A。
法定代表人:林春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东、杨夏扬,福建瑞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东段麦德龙对面兴祥大厦北面第三、第四层及兴祥大厦附属宿舍楼一层及二层一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312XA。
主要
负责人:耿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厦门市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超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佳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