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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异4号

陶爱菊、杨翠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爱菊,杨翠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异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陶爱菊,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个体户,现住广昌县。申请执行人杨翠兰,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个体户,现住广昌县。本院在执行杨翠兰申请执行陶爱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陶爱菊对本院立案执行其与申请执行人杨翠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行为不服,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异议人陶爱菊提出的执行异议中,异议人陶爱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中,陶爱菊作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其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异议人陶爱菊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陶爱菊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 判 长  易小华

审 判 员  孙智建

人民陪审员  赖新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上官骏 来源: